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等附属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而改变。河道采砂经营权,由市、县市区政府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转让采砂经营权。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古河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淘金和清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管河道,是指潍河自峡山水库兴利水位以下至入海口、渠河自李家沟拦河坝至峡山水库及汶河自高崖水库兴利水位以下至入潍河口范围内的河道。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采、运输、储存、经营河砂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河砂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在保证河道行洪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坚持政府领导,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利益共享的原则,加强科学规划和综合整治,实现我市河砂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
第五条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