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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科技部门。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技术合同认定信息。

  (五)公安部门。提供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外籍人员出入境的签证信息。

  (六)民政部门。提供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新成立或注销、撤销的有关信息。

  (七)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处罚等有关信息。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的审批信息;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手册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年检信息;境外人员就业登记信息。

  (九)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储备情况、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信息、各类土地产权证发放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等信息。

  (十)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房地产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以及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一)建设部门。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十二)规划部门。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划调整的信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船舶登记信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客运、货运经营许可等信息以及交通基本建设投资情况。

  (十四)水利部门。提供水利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明细信息。

  (十五)外经贸部门。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和引进外资、服务贸易项目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名单等信息。

  (十六)文化部门。提供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

  (十七)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开业、变更情况以及盈利性、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信息。

  (十八)审计部门。提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违规信息。

  (十九)体育部门。提供各类体育比赛、活动信息。

  (二十)物价部门。提供收费许可证办理和年审的相关信息。

  (二十一)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年检情况、企业股权结构、工商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以及年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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