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0〕6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粤府办〔2008〕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是指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周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建立涉税信息共享系统。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为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将下列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一)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等信息。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供年度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运行总体情况、工业商贸和信息化经济运行情况,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名单和企业年审信息。
(三)教育部门。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