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楼牌号通知书》应当载明公安机关所编列的门楼牌号。
第十一条 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建筑物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门楼牌号通知书》预约申请设置门楼牌。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制牌信息数据报送区公安分局。
第十二条 区公安分局应当自收到公安派出所报送制牌信息数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制牌安装单位。制牌安装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工作。合同约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自制牌安装单位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本市门楼牌的安装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沿街建筑物的门牌安装在面对正门的右上方距地面2.1米处;
(二)楼牌应当安装在房屋两侧外墙上,并应安装在2-3层之间,被其他建筑物遮挡的,可安装在3-4层之间;
(三)一条路、街的门牌或者一个住宅区的楼牌,应当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四)其他特殊情况,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
门楼牌的规格和样式标准,由市公安机关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楼牌。
特色建筑物安装的特殊样式门楼牌,由市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国土、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门楼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门楼牌尚未设置、缺失、破损难以辨认的,应当核实登记,根据情况补充设置门楼牌,并通知管理人、使用人做好保护工作。
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爱护门楼牌,保持整洁,发现尚未设置、缺失、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的,建筑物所有人可以持房地产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建筑物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凭建筑物所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管理权证明代为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