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申请房产测绘时提供的建筑物地址信息应当以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号为准。
门楼牌作为标明地址信息的标志牌,不得视为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第七条 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门牌应当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进行编号:
(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南侧为单号,北侧为双号;
(二)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号,东侧为双号,西侧为单号;
(三)西南、东北走向的,由西南向东北方向编号,偏东侧为双号,偏西侧为单号;
(四)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方向编号,偏东侧为双号,偏西侧为单号;
(五)同一建筑物的商铺,应采用“门牌号+支号”的方式编设门牌,某地域预留号不足时也可按此种方式编设。
在没有城市道路通行的成片建筑物,门牌的编设可以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
门牌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不得无序跳号、重号。在市区一般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四米的或者根据实际规划情况,应当留出备用的门牌号。
楼牌的编号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以“之”字形编设方法编号。
第八条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房产测绘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门楼牌申请表;
(二)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国家机关批准建设的其他文件;
(三)总平面图。
第九条 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门楼牌申请表;
(二)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齐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情况完成编号,经区公安分局批准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号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