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3号)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列入筹资筹劳范围的村级公益事业,是指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和项目,主要包括:村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内街道和生产道路修建养护、植树造林、人畜用水设施建设维护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所选项目,要优先考虑多数群众受益和群众最急需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的事项为:干渠、支渠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镇到村及以上的道路建设、校舍建设维护、民兵训练、五保户供养等应由财政支出或补助的项目,村办企业亏损、村级偿还债务等所需的费用和劳务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由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组织实施,跨镇、村以上的公益事业不得再列入村级公益事业的范围。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对象。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筹资任务。现役军人、烈属、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以及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劳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给予减免筹资或筹劳任务。
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非劳动力年龄段人口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筹劳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筹劳原则上以出劳为主,农村劳动力因故不能出工,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以资代劳。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以资代劳情况报镇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遇到劳动力不能直接操作的公益事业项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实行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日值标准,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农民实际人均纯收入情况提出工日值计算标准,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在年初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