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建园区。鼓励综合实力较强的镇与工业集中区进行合作共建,集中区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由合作双方根据共建模式商定分成比例。
2、迁建集聚。各工业集中区要引导零散分布在各镇的企业向工业集中区集聚。进入集中区的企业,企业搬迁投产后超过原有税收基数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可以由所在镇和工业集中区按“五五”比例分成。
3、联动招商。鼓励各镇加大和工业集中区的联动招商力度,各镇招引落户集中区企业形成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可以由镇和工业集中区按“三七”比例分成。
在统计核算口径上,各镇招引落户工业集中区的项目,实行镇、区分别统计,并纳入双方年度考核,但县(市)区统计部门在上报有关数据时不得重复统计。
四、加强工业集中区建设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工业集中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商务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统筹负责制定政策、组织推进、规划论证、监督考核,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
(二)强化土地管理。工业集中区内的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符合土地开发强度和投资强度要求。未经审定保留的工业集中区,不再新增用地指标。鼓励企业逐步向经市政府审定保留的工业集中区搬迁,其新建厂房用地指标可从所在县(市)区增减挂钩指标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工业集中区优先安排。
(三)加大基础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支持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可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公司,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步伐。市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按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增投资规模等指标,经考核认定后给予奖励。
(四)建立考评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业集中区的领导,为集中区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良好的外部环境。要采取单独考核的方式对各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投入、固定资产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上缴税金、吸纳就业、新增规模企业和环境保护等指标进行年度综合考评。今后,经市政府审定不予保留工业集中区的镇不再考核工业指标。具体分类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