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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2011)


  报名结束后,由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报名名单,组织实施公开摇号以确定购房人和选房顺序。

  公开摇号时,应有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工会、购房人、新闻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现场监督,并办理公证。公开摇号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 通过公开摇号确定的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中号顺序要在销售现场和网站公布;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号名单和中号顺序,定时定点分批组织选房。选房后,双方应签订购房(预售)合同,并就遵守前期物业服务临时管理规约签署书面承诺,交纳购房款和预收、代收的费用。

  第十八条 确定购房人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准购证明和销售明细表报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未中号或中号后放弃的,准购证明退还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可继续持准购证明报名购房。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一次性付款,也可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购房款不足时,可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作抵押申请贷款;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字样。房屋所有权证还应注明“有限产权”和购买时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应纳入住房档案管理。

  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随之停止。

  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将租住的公有住房退还产权单位。

  准购资格有效期内购买其他住房的,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失效。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受理未取得准购资格人员的购房报名,不得将未办理报名手续的申请人纳入公开摇号范围,不得向未取得准购资格、未参加公开摇号的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整幢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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