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无自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均未购买过房改房等保障政策性住房,申请之日前5年内均未转让过自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满28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者,符合前款条件的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载明的为准。其中,申请人应当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载明的户主。
第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四)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每个家庭只能有一个申请人,填写一份申请表,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重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表内容填写不真实的,其申请无效。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不能同时申请。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
受理机关委托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社区居委会应查验申请人家庭人口、经济收入等情况,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送受理机关。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条件的应通知其予以补正。
受理机关应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移交所属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并张榜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环翠区、开发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移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在10日内完成复审。复审时,应查验核实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