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把扶残助残作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条件,并实行动态考核。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市内主要新闻媒体要通过制作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宣传支持力度。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定期评选表彰“爱心助残模范城”、“爱心助残模范人物”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人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二十)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深入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抓紧制定《徐州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重视在优秀残疾人中发展党员,逐步提高各级人大、政协中残疾人代表、委员的比例。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残疾人普法教育,引导残疾人学法用法,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
(二十一)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施工标准,强化对无障碍建设的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筑物时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为契机,积极开展省级无障碍环境建设示范城市和示范行业单位建设工作,逐步将无障碍建设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必须为盲人、肢残人提供专用通道或交通便利。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市电视台要开设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