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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坚持“确保普惠,强化特惠”的工作措施。坚持普惠和特惠、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工作和专项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社会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围绕残疾人康复、教育和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权益维护等重要工作,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特别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加快制度建设,促进事业发展。
  二、实施残疾人民生工程,着力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六)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适度增加保障内容,不断扩大保障范围,努力提高保障水平。认真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都能享受有关生活救助待遇。对50岁以上符合农村“五保”或城市“三无”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根据个人意愿优先进入“五保”或“三无”供养范围。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金额的20%低保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积极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安排照顾好伤残军人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将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作为临时生活救助的重点对象,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社会救助等机构要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保证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和低收人残疾人家庭,通过轮候原则取得或购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资格后,按规定程序优先选房。对符合条件的无房贫困残疾人家庭通过实物配租方式解决,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出现的危房“有一改一”。
  (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将城镇残疾职工纳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相应的补贴。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参保的贫困家庭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给予补贴。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八)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不断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规定予以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并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给予护理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落实扶残助残优惠政策,鼓励水、电、气、广电、通信等服务单位对残疾人给予减免优惠。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给予免费。
  三、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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