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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土地管理的意见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土地管理的意见
(徐委发[2010]49号 2010年9月15日)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强化镇村土地管理,促进依法合理用地,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肃责任追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镇村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镇村土地管理责任机制
  (一)镇(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征地补偿安置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
  (二)村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耕地和基本农田管护负责,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履行发现、制止、报告的职责。
  (三)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对本辖区内土地保护和利用情况负监管责任,履行执法巡查职能,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协查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管地用地行为
  (四)严格执行用地审批制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用地计划指标、未经用地预审、补偿安置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五)实行工业项目入园管理。除省级开发区和经国家、省、市批准或认定的工业园区(集中区)外,其它地方一律不准新上工业项目。
  (六)严控农业产业化项目附属设施用地。管理用房、道路硬化等附属设施,必须履行用地报批手续,面积不准超过农业项目总用地规模的3%。
  (七)规范镇村发展用地。新农村建设、中心镇建设、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及第三产业用地涉及农用地的,不准规避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八)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县(市、区),新批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县(市、区),新批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严禁非法批准、一户多宅、超占面积、非法转让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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