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给予项目建设支持。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和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项目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符合政府投资补助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优先向国家、省申报项目补助资金;科技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技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重点培育一批科技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土地治理、测土配方施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区域养殖等项目要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及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中药材种植所得,牲畜、家禽饲养及林产品采集所得,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强化信贷支持。各级涉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帮助解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经营和季节性、临时性周转资金等方面的资金需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奖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激励机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合作社贷款难问题。
(五)提供优惠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及兴办农产品加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畜禽养殖和从事农产品加工收购、初加工需要临时用地的,且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标准。我市所有收费公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市内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税务、质监、环保等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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