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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意见


  (二)基本原则。1.巩固基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坚持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2.民主自愿。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搞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3.形式多样。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支持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供销社、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村干部等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4.示范引导。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服务,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作行为,强化民主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5.促进增收。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目标和重要任务。

  三、依法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对符合登记注册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予以登记注册,赋予其市场法人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不收取费用,不进行年检,变更时不收取公告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等有关信息要定期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规范章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制度建设,着力完善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要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等现代管理制度,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开展专业培训、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标准化生产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农业部门通过综合考核提出扶持意见,财政部门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严禁挪用、截留扶持资金。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市区)也要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本级示范社的培育与扶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理事长和财会人员的培训等。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对取得“三品”认证,且生产基地达到一定规模,实施农产品质量提升工程的,给予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本社网站,政府在相关设备投放上给予倾斜。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大型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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