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合会审,部门授牌。坚持突出发展实效,防止流于形式。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开展产业集聚区典型示范、考核评比及类似活动。强化对示范集聚区的统筹协调,建立产业集聚区自主申报、有关部门专业初审、省联席办综合会审认定、有关部门分别授牌的管理机制,未经省联席会议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授予产业集聚区奖牌。
(四)统筹奖励,专项加分。对产业集聚区的省级政策性奖励,由省联席会议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和有关要求统一安排。凡被认定为示范集聚区的,在考核时给予加分和倾斜支持。(五)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集聚区的创新发展经验和做法,加强交流,积极推广,不断完善,加快提升全省产业集聚区建设水平。
四、明确标准
(一)专业标准。示范集聚区的专业标准应高于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起到引领带动全省产业集聚区发展的作用。有关部门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34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豫政〔2010〕35号)要求,结合各自职能,研究制定示范集聚区的示范重点和专业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综合标准。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33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考核晋级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3号)有关要求,示范集聚区应达到以下综合标准:
1.规模门槛。产业集聚区全部企业(单位)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从业人员7500人以上,实现税收收入2亿元以上。
2.发展速度。产业集聚区企业(单位)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实现税收收入和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增速达到或超过全省产业集聚区平均增速。
3.产业集聚。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突出,占全部企业(单位)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50%,特色产业集群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