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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重大议题实施跟踪问效的试行办法

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重大议题实施跟踪问效的试行办法
(2010年10月28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常委会重大议题审议意见落实,推进各项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常委会对重大议题实施跟踪问效的办法。
  第一条 实施跟踪问效议题的内容:届内常委会重大议题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落实情况,市委主要领导对常委会有关报告和审议意见所作重要批示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落实情况。
  第二条 实施跟踪问效议题的确定:常委会有关委室根据抓大事、议重点原则,在年初从本届已审议的议题中,选择落实时间在6个月以上、事关全局或社会普遍关注、需要进一步增强落实效果的部分重大议题,提出实施跟踪问效的初步意见,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审议监督计划。
  第三条 实施跟踪问效议题的调查:常委会有关委室制定方案,组成检查或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采取听取汇报、组织座谈、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检查等形式,对拟跟踪问效议题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实施跟踪问效议题的审议: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跟踪问效议题落实情况汇报;综合部门汇报、委室调研和会议审议结果,对跟踪问效议题提出新的审议意见和继续抓好落实的建议意见;以投票表决方式,对跟踪问效议题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可当场宣布。如果不满意率较高,常委会主任会议可要求限期处理并重新报告;必要时可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第五条 对实施跟踪问效形成的审议意见和测评结果,由常委会依法按程序以书面形式交有关机关,并向市委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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