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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城区民用型煤加工经营市场的通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城区民用型煤加工经营市场的通告
(衡政通〔2010〕05号)


  为规范我市城区民用型煤加工经营市场秩序,引导民用型煤经营市场走上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及《湖南省煤炭经营监管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市城区内民用型煤加工经营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市城区内从事民用型煤加工生产和销售者,必须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对无证经营的型煤加工厂(店),市煤炭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和取缔。

  二、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的运行模式,市城区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城郊结合部设立2-3家民用型煤原煤粉碎配送中心,在市城区内依规划设置若干个民用型煤成型加工连锁经营点,民用型煤成型加工连锁经营点不得进行原煤粉碎,只能利用专门车辆晚上时间从民用型煤配送中心购进已加工的配煤进行成型销售。

  三、现有各型煤加工厂(店)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本辖区型煤加工经营市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优先纳入民用型煤成型加工连锁经营点规划范围,对逾期不予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购进原煤,十日内处置库存原煤,现有的粉碎设备由型煤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协调由原煤粉碎配送中心进行收购或自行处置。

  四、市人民政府成立型煤加工经营市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型煤加工经营市场经营清理整顿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型煤加工经营市场经营清理整顿及日常监管。各城区政府应组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型煤加工经营市场非法经营和扰乱煤炭经营秩序行为。对阻碍公务、拒不执行有关文件规定,有意刁难、不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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