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衡政发〔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含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总的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费规范管理、合理分配使用为目的,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征地补偿分配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所有权和要让利于民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在征收土地完成后,应将征地情况抄告同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经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承包户的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在兼顾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同时,着重体现让利于民。
2、 坚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被征地农民应当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资格;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准暗箱操作,以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精神,在确定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出嫁、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妇女及其子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