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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优惠扶持政策规定的通知

  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减免税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免费纳入医疗保险、就业援助;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救助;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减免垃圾处理费和卫生费;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优惠、减免收取体检费;司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按时拨付,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作程序

  (一)认定程序。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审批程序,参照《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长府发〔2006〕36号)的规定,全面履行申报受理,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走访、受理、初审,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批准名单进行张榜公示,以及监督与处罚等各项程序。

  城市低保边缘户每季度首月审批一次。

  1.接受申请阶段:每季度首月1日至10日,由本人自愿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入户核查阶段:11日至20日,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入户核查和信息比对,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组织张榜公示。

  3.审批阶段:21日至25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组织社区进行公示,填写《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审批表》,并建立区、街道两级档案,并录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4.报表统计:26日至30日,各区级民政部门对低保边缘户救助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统计报表。

  (二)规范管理。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低保边缘户档案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完善档案及证件管理。

  1.《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审批表》一式两份,区级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各存一份。

  2.《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人员情况表》由各区、县(市)每季度上报市民政部门。

  (三)组织实施。各类专项救助资金的来源及监管与城市低保的同类优惠扶持政策项目的救助资金渠道相同。

  低保边缘户审批结束后,相关责任部门根据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开展救助工作,详细记录相关救助项目的内容、时间、额度等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将汇总报表报同级民政部门。

  各县(市)可参照此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当地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的优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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