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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优惠扶持政策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优惠扶持政策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市容环卫局制定的《长春市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长春市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
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市容环卫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促进社会和谐,切实维护城市低保边缘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增强其劳动自救能力,现就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制定如下规定:

  一、优惠扶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比照城市低保的原则。

  二、优惠扶持的对象

  长春市城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是指收入水平虽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由于未享受长期性救助政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

  三、优惠政策扶持的项目和标准

  (一)由政府出资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实施《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对城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常报销(补偿)的基础上,民政部门对个人住院或门诊治疗自费部分,按照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为低保家庭成员封顶线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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