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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时期服务业重点项目推进计划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时期服务业重点项目推进计划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积聚服务业发展后劲,未来五年全市规划推进100项服务业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2000亿元。为切实推动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责任

  (一)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服务业重点项目的牵头组织推进工作,总体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加快工程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建立项目建设责任制。对服务业重点项目进行责任分解,确定各项目建设推进责任单位。推进责任单位是推进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大推进力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各种困难和实际问题,确保完成年度建设计划。

  二、强化管理,完善推进机制

  (一)实行定期调度会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建设调度协调会,研究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并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工作建议,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要及时掌握项目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形象进度、拆迁进展等情况,并定期填报相关报表。

  (二)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积极策划、包装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列入重点服务业项目的建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服务业重点项目。

  三、强化服务,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优先办理。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服务业重点推进项目单位报请审批的事项,应优先从快办理,限时办结。国土、规划部门要积极做好用地报批工作,优先办理项目选址和安排建设用地。

  优先服务。电力、交通、通讯、供水、供气等部门,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要确保满足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需要。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搞好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重点工程实施,严厉查处、打击破坏和干扰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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