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妇精字〔2011〕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相关医疗机构:
《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月11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精神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根据《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结合
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十三种重性精神疾病的确诊信息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工作:
(一)痴呆
(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三)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
(四)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
(五)精神分裂症
(六)持久的妄想性障碍
(七)分裂情感性障碍
(八)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
(九)双相情感障碍
(十)抑郁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自杀行为)
(十一)复发性抑郁障碍(伴有持续和严重社会功能损害)
(十二)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及以上)
(十三)精神发育迟伴发精神障碍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疾病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系统,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做好辖区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及相关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精神疾病数据信息,并定期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