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处(科)室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法规〔2011〕14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和《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发改法规[2010]519号)的要求,为做好全省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先进评选表彰工作,我委决定请各单位推荐“五五”普法先进处(科)室和先进个人,报我委普法办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类别、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2006~2010年全省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处(科)室”。推荐范围为各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内设处(科)室。每个单位推荐1个先进处(科)室。
(二)“2006~2010年全省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推荐范围为各级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每单位推荐3名先进个人。
二、推荐条件
(一)先进处(科)室条件
1、高度重视普法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积极参与组织、协调、推动普法工作。
2、积极参加法制讲座、培训,认真组织学习全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指定和新颁布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处(科)内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优异。
3、创新形式,围绕不同时期发展改革工作的中心任务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或积极参加有针对性的、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4、普法工作成绩突出,为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做出突出贡献。
5、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创新工作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取得明显成效。
(二)先进个人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行政意识强,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2、热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甘于奉献,在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组织、协调、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推进本单位依法行政作出突出贡献。
3、积极参加各项学法活动,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优异。
4、认真组织开展或积极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