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竣工验收
(一)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的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资产移交手续。两部门负责组织重点产业振兴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各省辖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受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负责组织对中小企业技改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各省辖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联合行文向两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两部门同意后开展验收工作,并将项目验收情况及时报送两部门。两部门对中小企业技改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经按照设计文件建设完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条件;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4.环保、安全消防、劳动卫生等可能涉及的单项验收已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正常生产和维修需要。
(三)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方面: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及技术设备运转情况、生产准备情况、资金使用和资产形成情况、项目档案情况等。项目开展竣工验收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批准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技术装备运转情况,资金使用和资产形成情况,自验情况,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环保、安全消防、档案等各专项验收情况等。
(四)竣工验收完成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竣工验收资料由项目单位认真整理,归卷立档。重点产业振兴项目竣工验收档案由所在省辖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分别提交两部门归档;中小企业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档案由所在省辖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归档。
五、后续评价
为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提高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效益,适时对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开展后续评价工作。
六、监督检查
(一)各省辖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技术改造项目的日常监管,加强和改进项目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发挥技改专项资金对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