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委):
根据国家发展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0〕1723号)精神,为加强我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两部门)共同负责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对项目改造的内容、工程质量及安全、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负责。
二、组织实施
(一)两部门受国家发展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重点产业振兴项目的监督管理。各省辖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受两部门委托,承担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包括:对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项目建设内容的完成、工程实施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工作的管理。
三、实施内容
(一)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批准的技术改造内容实施项目,严格执行有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如存在项目建设内容或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项目总投资额调整10%以上、项目因故无法实施等重大事项,需将变更后的资金申请报告报两部门共同审批。
(二)指导检查项目单位按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检查项目单位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四)督促项目单位报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情况。包括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情况表(见附件),对未按计划执行的项目要简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各省辖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委)要及时、准确进行汇总,分析本地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情况分别报两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