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发布实施后,我市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但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得还不够平衡,仍存在信息报送渠道不畅通、人员和物资准备不充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全面提高全市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水平,现就深入贯彻落实《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种公众场所及其所属基层单位,都要认真落实应急工作“五有”:
(一)有应急管理机构。要明确主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具体业务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安排相对固定的信息报送人员。
(二)有应急预案。要有防火、抗震等避险逃生类应急预案。所有应急预案至少2年修订一次,必要的应该随时修订。
(三)有应急管理工作制度。乡镇(街道)一级以上的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至少应有10项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县、乡级政府至少应有14项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基层单位至少应有5项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其它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按上级主管或行业监管单位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按照《抚顺市应急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制定要求》(附件1)执行。
(四)有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要设置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机构,职责明确,队伍稳定,配有必备的装备和器材。
(五)有全市统一制发的《应急值班记录》和《应急管理工作记事簿》。记录本要按要求配套使用,存档3年并作为溯查事件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监管、考核和数据库建设工作
(一)要切实履行职责,监管所属行业、基层单位落实应急工作,保证“五有”。 市应急办要强化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市(省)直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进一步完善《抚顺市应急管理工作绩效评估考核办法》,强化绩效评估和年度考核,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应急处置能力的评估。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考核结果上报有关领导机关,同时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