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拟订全市内贸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国内外资金投向我市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化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指导并开展商务行政综合执法和市场监管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市商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承担机电产品进出口及进口国际招标、加工贸易、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总量计划;规范对外贸易经营秩序,推进贸易便利化,推进出口品牌、出口基地建设,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执行国家和省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政策,拟订全市对外技术贸易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按分工承担涉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依法监督全市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和省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八)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家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拓展国际经贸合作关系,建立和发展与国(境)外政府经济部门、经贸机构的经济合作。
(十)负责协调国际贸易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承担全市组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参与开展反垄断调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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