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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三)在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和开展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通过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建设性意见,被有关单位采纳后,对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业绩显著。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基建审价、会计管理咨询等项目3个以上,签署的相关专业报告具有公信力。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主持或参与设区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2个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2个以上,在项目论证或制定、审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六)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2次以上,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七)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2个以上,结题的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

  (八)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任务,结合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紧扣财务会计实际工作的要求,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2轮以上,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评为优良等次以上,在培养会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为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等须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对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提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须在省财政门户网站上对其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人员须参加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面试,答辩面试成绩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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