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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第十一条 工作能力(业务经历)

  熟悉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或财务会计教学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核算、财务管理、会计和审计实务工作与教学研究能力;具有解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一)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正职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副职满5年。

  (二)在大中型企业担任财务部经理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财务部副经理职务满5年。

  (三)在正式员工200人以上的组织机构或单位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正职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副职满5年。

  (四)在具有从事证券及相关业务资格会计中介机构担任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业务部门副经理满5年;或在全省百强会计中介机构担任业务总经理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业务副总经理满5年。

  (五)担任重要财会工作岗位10年以上,能够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等工作,负责或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法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或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设区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可行性论证和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会计管理咨询等项目。

  (六)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任务,主讲财会专业主干课程。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与成果。

  在财务会计实务工作和教学研究领域取得显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或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法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3项以上,经实施后效果明显。

  (二)立足财会,参与管理,当好领导参谋,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等方面,工作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本行业得到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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