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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担任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的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本评价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兼评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外语。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的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年龄在4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人员,须取得有效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凡从事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岗位的申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提供近3个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四)单位考核。申报人员在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高级会计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较系统的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指导会计师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和解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条 专业技术水平

  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并发表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等。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并在专业报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论文须在2500字以上;其中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不含增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须1篇以上。

  (二)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本人撰写或翻译汉字在5万字以上。

  (三)合编、出版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以上(二)、(三)两点未标明撰写者、编译者的著作、译作或教材,须由主编、出版社出具撰写、编译分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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