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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其中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其毕业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须满2年。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第五条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已满;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够(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的人员,会计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在取得会计师资格后,获得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的;或在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期间,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的。

  (二)从事会计工作20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资格7年以上。

  (三)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10年以上。

  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第七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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