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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3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在省人力社保厅和省工商局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工作;省工商局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发行、培训管理以及考试合格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等有关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办。

  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严格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人部发〔2007〕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报名条件中有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关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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