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九)定期向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本企业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和库存等有关情况;
(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严格履行购销合同;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棉花加工企业需要延续所获《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山东省资格认定机关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应作出是否予以延续的决定。
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如灭失,棉花加工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确定该《资格证书》已无效,并向社会公布。
需要补办《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发证机关批准予以补办。
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灭失后,无正当理由,既未按时通知原发证机关,又未申请补办《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
(二)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三)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
(四)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记载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加工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棉花加工。原《资格证书》应在获得新《资格证书》的同时交还原发证机关,并由其予以注销。
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记载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加工场所等事项变更,以及由于企业间重组兼并等原因棉花加工企业出资人等发生变更,同时符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条件的,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后,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变更,须提供的材料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并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提供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土地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丧失棉花加工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所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资格证书》失效,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