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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配备的文字标准、当年的品级实物标准和长度实物标准,相关标准棉样应符合国家规定;
  6、配备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业棉花品质检验人员,以及相关的机器操作、机械维修、财务、过磅、保管、保卫、消防等人员。
  (四)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别市由于棉花种植区域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建设新的棉花加工企业的,应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再由山东省资格认定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经批准的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应持山东省资格认定机关的核准文件和《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东省资格认定机关不受理申请者提出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
  (一)因质量违法或其他违法经营被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企业已改正且履行处罚义务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半年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其他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一年半的;
  (三)出现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为,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三年的;
  (四)因违法被撤销原棉花加工资格,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三年的;
  (五)因棉花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按法定要求履行处罚义务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程序

  第十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及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有关文书样式,可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网址:http://sdfgw.gov.cn)下载。
  第十一条 山东省资格认定机关在每年5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受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受理期限需要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者申请棉花加工资格时须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材料(每项材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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