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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南价费〔2011〕7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11〕5号)精神,现就我市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范围

  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实施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包括经营服务收费、公益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不含医疗服务价格和具有价格属性或价格延伸服务的收费,下同)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

  二、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程序和其它规定

  1、申请领取《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在实施收费前20天到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大道东五路5号四楼物价窗口,电话3221262)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申请《服务性收费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3、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或证书;4、申请单位的办证申请报告(函)。文中陈述办证理由和申请收费的依据;5、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复制)并加盖单位的公章,经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后加盖主管部门的公章。《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站上(下载专区)下载,网址:www.nnpn.gov.cn。

  2、《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3、已领取《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单位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1)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收费期限等经合法程序批准变更、取消或自动失效的;

  (2)收费单位名称变更或撤销的;或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

  (3)遗失或其他原因损坏已领取《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

  (4)收费单位法人、地址、电话号码已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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