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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徐州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

  为提高农贸市场建设水平,加快传统农贸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型,提升城市形象,促进长效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根据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徐州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农贸市场规模:按照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纯农贸市场部分)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大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2-4万人,重点在城市新开发区域布点建设;中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为3000-6000平方米,服务人口1-2万人,重点在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区域布点建设;小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服务人口0.5-1万人,适宜在老城核心区用地紧张的区域补充布点建设。中、小型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为规范经营秩序,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农贸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
  (二)农贸市场主体建筑要求:农贸市场应为永久性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建设应达到舒适、安全、卫生和环保等要求,其建筑、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人防、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他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农贸市场宜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连体设置,其他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的规模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新建农贸市场本体建筑外围不得对外开设店面。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或其它用地新建农贸市场。
  (三)停车场(库)配套要求:农贸市场建设应按规划要求,合理组织交通流线,配套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新建农贸市场停车场(库)面积应按农贸市场建筑面积的30%-50%配置。应按经营者、消费者用车分区分类停放,并设置车辆停放标志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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