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不得有与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竞职演讲及承诺的内容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把关。对候选人承诺本人捐助给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分配方案,应由新一届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五)依法组织投票选举。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也可以设投票站进行投票选举,提倡采取以中心会场为主、投票站为辅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要精心组织、积极动员选民参加。要严格遵守“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选举时,必须设立领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投票结束后,当众开启票箱,公开唱票、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由县 (市)区民政局或镇(街道)领导向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要严格规范委托投票行为,被委托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被委托的选民,必须亲自参加,不得再委托。在确保真实可靠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进行投票选举,创新投票方式,方便群众参与。
(六)做好新老村委会交接工作。选举工作结束后,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工作交接。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党组织参与,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上一届村委会应当在村委会选举结果公布后5日内向新一届村委会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遗留问题等,以确保新一届村委会能尽快开展工作。
(七)健全村委会组织网络和规章制度。新一届村委会产生后,应及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并组织村民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中女性应当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建立村务监督机构和民主理财小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选举资料要及时进行整理,分类立卷,归档保存。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