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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0)

  市内住院同一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市内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治疗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及家庭病床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参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

  (一)参保居民在我市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具体支付比例见附件。

  (二)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8万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12万元。

  五、生育医疗费用及新生儿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保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分娩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1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享受医保待遇;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设定半年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六、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我市各级居民医保当年财政补助资金,应在当年6月底前足额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市人保、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对虚报参保人数骗取上级补助资金或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情况,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同山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医疗费用段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70

65

60

10000至50000元

75

70

65

50000元以上

80

75

70

参保居民中70周岁及以上人员、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附表一的基础上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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