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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0)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徐政规[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提高财政补助

  (一)从2010年起,市区中小学校在籍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纳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

  (二)从2010年起,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纳标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

  市区各类全日制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参保标准参照大学生标准执行。

  (三)从2010年起,其他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

  1.一般居民,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纳标准维持每人每年140元;

  2.持有《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徐州市特困职工证》家庭成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6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纳标准维持每人每年60元不变;

  3.孤儿、孤寡老人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予以补助。

  上述各类人员的财政补助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调整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居民医保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增加血友病、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内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为4000元。

  三、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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