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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四)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
行政复议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1.《
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
二十九条
2.《
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
十四条
3.《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
二十一条
(五)对下列规章中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款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
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
》第
二十二条
中的“《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
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将《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
一条
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将第
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
十九条
第七项”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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