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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四)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五)对下列规章中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款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将《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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