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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期施行。

市长 张敬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徐州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号令)
  2.《徐州市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8号令)
  3.《徐州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市政府第74号令)
  4. 《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二、对下列规章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去《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和租赁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对下列规章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徐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将《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改为《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第二条、第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三)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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