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3.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一)海事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及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救应急工作。
(三十二)气象部门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三)地震部门
1.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制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3.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十四)铁路部门
1.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路段运输安全、施工安全和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三十五)通信管理部门
负责通信运营企业及通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挥、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提供通信保障。
(三十六)邮政管理部门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邮政行业执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验视制度和邮寄危险化学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三十七)电力监管部门
1.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处置预案;
3.承担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八)银行业监管部门
按照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
(三十九)工会组织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研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订、修改和监督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配合政府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
5.参与监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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