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4.承担工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负责组织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对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7.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煤矿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8.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9.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0.承担同级安委办的具体工作。
(二十五)统计部门
1.负责收集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2.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二十六)旅游部门
1.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二十七)粮食部门
负责粮食行业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八)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民防部门
1.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
3.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三十)政府法制机构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