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卫生部门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3.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二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1.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2.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3.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4.引导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
2.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二)质监部门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2.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3.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资质考核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二十三)体育部门
1.负责体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2.对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十四)安监部门
1.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2.依法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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