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六)监察部门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事故涉及的行政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3.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民政部门
1.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司法行政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督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指导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财政部门
1.按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4.配合同级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2.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订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政策;
3.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
5.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
1.负责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层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关闭矿井和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环保部门
1.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环境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十三)城乡建设部门
1.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城区热力管网、城市燃气的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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