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根据自身职能承担以下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
2.负责把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以及石油加工、化学危化品制造业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与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在工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排查治理隐患。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和产能;
2.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船舶行业安全生产;
4.推进全市煤炭生产、安全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煤炭安全生产;
5.负责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6.负责市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教育部门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3.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4.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科技部门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2.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公安部门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