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民间投资扶持政策
(一)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省制订的鼓励、扶持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我市在投资领域、国企改革、个体私营经济等方面制定的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民间投资,逐步实现对各类投资主体的平等待遇。
(二)保障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主体用地享有平等权利。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统一纳入各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指标上实行“点供”。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市县(区)两级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重点用于引导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扩大投资、服务体系等,对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
五、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
(一)完善民间投资调度、监测、考核机制。选择一批社会和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性强的民间投资项目,进行重点调度和推进。进一步完善成长型中小企业调度制度,加强经营情况调度分析。建立民间投资项目调度考核制度,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当地民间投资推进情况进行调度考核,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投资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
(二)强化民间投资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领导轮流值班制、全程跟踪回访等制度,为民间投资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创业信息等服务。做好民间投资专家顾问团“徐州行”活动,建立专家与民营企业良性互动机制,为民间投资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进一步整合网络资源,为创业者提供免费、便捷、高效的咨询服务。
(三)建立健全民间投资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公益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民营企业服务工作。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发挥自身作用,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税务代理公司等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完善贷款评估、信息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企业孵化等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营造民间投资良好环境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民间投资项目共享公共服务创造条件,综合利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用地支持等政策,保障民间投资获取合理收益,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培育中小企业成为政府采购长期供应商。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严禁向民间投资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类已取消或停收的收费项目,各级政府一律不准设置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规定向民间投资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等,凡未持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民间投资企业有权拒缴。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政策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