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物联网、软件和服务外包、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完善产业链条,形成高端技术优势和规模效应。对投入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民间资本实施积极的扶持引导政策,优先办理新兴产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将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的重大项目纳入全市重点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先给予土地、信贷、上市融资等支持。加大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民间资本的招商引资力度,制定新兴产业发展招商计划,着力引进关联度大的龙头型项目、带动力强的基地型项目、产业链长的综合性项目。
(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电力、土地整理、矿产资源开发和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审批后可依法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回收的资金滚动用于社会公益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社会事业和重点现代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建设培训、实训(实习)以及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和技能培训机构及设施,兴建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康复医疗等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城区、农村和贫困地区新建医疗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软件开发、国际服务外包、现代物流、文化动漫、旅游服务和商务中介等重点现代服务业,加快培育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鼓励、引导现代服务业企业加快向集聚区集中发展,并对进入集聚区发展的企业给予扶持。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影视制作、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文化设施。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保险等。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支持民间资本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小城镇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小城镇供水、供气、商业配套、文化体育配套、社区服务等设施和商品住房开发。在统筹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研究制定适合于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二、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
(一)精简前置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以及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外,其余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完善集中行政许可制度,开展集中受理、统一受理、联合受理;落实审批授权和限时办结制度;健全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口子收费和全程式网上审批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