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药品、医用材料、临床用血及血液制品、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承担医疗机构价格等级的审核呈报工作。
(七)商品价格管理科
承担成品油、民用燃气、水利工程供水、农业排灌用水、民用爆破器材、盐、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等商品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城市供水(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费用收费标准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交通运输(含管输)价格及其延伸服务收费和车辆通行费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除教育系统、医疗系统外的)单位依法强制使用或者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商品价格争议。
(八)住房旅游和服务价格管理科
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价格及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游览参观点门票和运载工具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有线电视、殡葬服务、邮政延伸服务、垃圾处理、环卫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机动车停放服务、电信资费等公用事业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者指定配套服务(除教育系统、医疗系统外的)的价格监管工作。
(九)价格监测和电力价格管理科
负责市场价格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传输、上报和发布以及信息服务工作;负责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负责价格的预测、预警工作,撰写价格分析预测材料,反映价格最新动态并提出建议;负责建立完善价格监测网络系统;负责市本级定点监测网点的日常工作;根据权限分工承担电力价格及其附加和电力价内外基金(除价格调节基金外的)监管工作;承担电力辅助服务、电力延伸服务、电力工程等与电力相关的价费监管。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衡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副处级,为市物价局直属行政机构,核定基层物价检查行政编制33名;4个城区价格监督检查局,正科级,核定基层物价检查行政编制3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