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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的公告

  (一)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和依据;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税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冻结存款的数额应当与履行税务行政决定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存款,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冻结。

  第二十五条 已经冻结的存款不再需要冻结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税务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和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阻止欠税人出境,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欠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第二十七条 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逐级向省局提出,由省局审核后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省公安厅办理边控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当督促其尽快缴纳所欠税款。

  第二十九条 边防检查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逾期后边防检查站自动撤控。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续控手续。

  第三十条 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立即报告省局,由省局通知省公安厅撤控:

  (一)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二)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于全部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三)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法定程序清偿终结;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解除税收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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